广西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作者: 时间:2015-12-18

 

广西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广西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本集团是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支持和领导下,联合举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校、中职学校,以及幼儿园、行业、学会、科研院所、相关行业等法人单位,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建的跨地区、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的产学研用创结合的非法人职业教育集团。
第三条 集团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整合多方学前教育优势力量和资源,搭建协同育人平台,创新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职业教育的校际联合、校园合作、学校与行业学会、科研院所的合作,打造广西学前教育品牌,推动现代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第四条 集团的制度:集团实行成员理事会制。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集团的主要任务
   (一)搭建协同育人平台推动校园深度融合。
以职教集团为平台,以学前教育人才协同培养为利益共同体,重点研究、推动校园“八个共同”合作模式,即“共同制定培养标准、共同完善培养方案、共同构建培养体系、共同开发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和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制定集团师资互聘管理办法、校园合作横向课题研究管理办法、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等,创新“校园融合、岗位对接”人才培养模式和“工学结合、情境模拟”的课程教学模式,推动校园深度融合。
    (二) 创新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深化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设计基于《幼儿园教育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课程体系注重理论和实操相结合、强制性和选择性相结合、全面性和基础性相结合。调整课程结构与内容,完善教学管理与评价,推进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的有机衔接,聚焦于幼儿教师全面素质与能力的提升,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培养途径优化,满足学生多样化、高层次、高质量的学习需要和就业需求。
   (三)组建集团实习实训基地联盟,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网络。
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幼儿园师资需求的无缝对接新途径,建立职教集团联盟(含省内外、香港、台湾等地的幼儿园、早教机构等),建立就业信息网络通道,使人才供求信息得到及时发布,定期以集团名义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集团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四)建立集团各类人员竞技平台,展现学前教育师资风采。
每年举办一次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炊事员等各类幼教工作者的职业技能竞赛,同时积极开展集团内单位成员各类评优评先项目,展示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教师、幼儿园一线员工风采,提高学生、在职教师以及幼儿园教师、保育员、炊事员等各类幼教工作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五)开展教学、科研、培训资源开发,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通过集团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共享多方资源,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具体包括广西学前教育配套教材、课程及教玩具的研发、制作和出版,远程教育、教育云系统开发,学生实习和就业以及其他学前职业教育相关服务;遴选、推荐优质、有益的学前教育相关产品;打造各级各类培训品牌,形成培训超市,为幼儿园提供各种岗位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为各高、中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提供职业资格培训等。
    (六)做好行业相关调研评估工作,为政府做好决策咨询服务。
 结合专业特点,聘请学前教育专家、幼儿园知名园长、行业协会专家,组成集团学前教育政策研究委员会,协助政府完善学前教育行业规范, 做好学前教育行业调查、市场分析和评估工作,关注家庭、幼儿的需要和发展实际,做好学前教育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供政策咨询等技术服务,定期发布《广西学前教育行业白皮书》。
   (七)建立集团视觉识别系统,推动集团品牌打造和传播
通过集团视觉识别系统、集团网页、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宣传集团成员单位,发布用人单位信息;宣传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模式、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生风采;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校企双方对人才培养模式、岗位要求、员工素质的意见与建议,搭建信息交流平台,进行集团品牌传播。
    (八)与国内外学前教育相关机构合作,开展国际、国内各类交流活动。
 建立与国内外学前教育及相关机构交流、合作渠道,丰富、完善专家资源库,举办学前教育各类会议、比赛活动,举办境外各项培训活动,开展国际、国内各类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运行
第六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
第七条 集团实行成员理事会制:
(一)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可推荐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理事。理事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活动。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任期4年,集团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长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担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集团成立筹备组推荐候选人提交集团第一次理事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须由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关心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或学前教育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担任,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学前教育政策研究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校园合作委员会、实训基地建设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任期与本届理事相同。秘书处和各工作机构设在理事长单位,办公场地和设备由理事长单位提供。
 秘书处设在集团发起单位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理事会和常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秘书处负责处理集团日常事务。
 集团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由常务理事单位负责组织,秘书处协办,如遇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召开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集团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基本原则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形成各项决议。
(五)集团各成员单位内设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的联络沟通,及时将本单位需求和信息报秘书处,处理秘书处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集团发展的规划、方针及目标,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统筹各成员单位的资源利用与共享,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
(三)制订或修改本集团章程,研究各理事单位的重要提案;
(四)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选举和任免理事会领导人员;
(六)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方案,并监督执行。
(七)审议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九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 主持召开集团理事大会;
 (二) 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 主持集团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 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第十条   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主要职责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集团内的各项任务。受理事长委托,常务事全面主持集团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 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
 (三) 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四) 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工作经验;
 (五) 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创建集团网站、微博、公众微信号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集团年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集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督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八)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
(九)定期向成员各单位发布集团活动简报。
第十三条 本集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在集团成员单位中选举产生或更换。
本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集团财务;
(二)对本集团理事、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集团理事、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集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相关委员会的职责
(一)专业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前教育及相关行业的需要,研究并提出专业建设意见。
2.关注集团教学状况,推进教学质量建设。
3.加强集团内部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
4.深入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学术交流及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专业教学计划,推进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5.研究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教学技能规范,举办各级各类幼教人员技能大赛。
6.协助校际之间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促进学校科研发展。
(二)学前教育政策研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协助政府完善学前教育行业规范。
2.协助广西教育厅做好学前教育行业、市场调查分析和评估工作、关注家庭和幼儿的需要,每年发布《广西学前教育行业白皮书》。
3.为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政策咨询等技术支持服务。
4.为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政策意见。
(三)培训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关注行业需求,开展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教师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业务。
2.协调集团内的培训资源,共同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等各级各类培训业务。
3.利用集团内现有职业资格鉴定站(点),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类职业资格鉴定等工作。
(四)园合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关注校园双方需求,及时为学校和幼教机构传递相关信息,为校园合作搭建合作平台。开拓幼儿园(早教机构)管理、教育教学技术服务市场。
2.协助学校与幼教机构共同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指导实施集团内的相关科研合作及技术服务。
3.协调整合集团内的技术服务资源,开展对集团成员单位的技术服务。
(五)实训基地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前教育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集团实训基地联盟建设规划。
2.整合集团内部实训实习资源,实现集团内的资源共享。
3.根据需要不断开拓和建设高质量的实训基地。
(六)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调研和预测人才需求和培养规划,向集团提出招生需求及预测。
2.加强用人单位意见调查,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建议。
3.协调人才的就业和双选工作。
 
第四章  集团成员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十八条 广西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由举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校、中职学校,以及幼儿园、行业、学会、科研院所、相关行业等法人单位组成。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集团章程,自愿加入本集团;
(二)致力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合作;
(三)能够为集团提供相应资源并承担相应工作;
(四)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本集团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由集团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与集团签订协议;
(四)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五章 集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 集团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1.各成员单位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均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使用“广西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名称和标志,经秘书处同意可以集团名义举办相关活动;
3.享受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协同育人等集团工作任务所列的各种权利;
4.有权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对集团工作进行监督,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5.发展中遇到困难,可向集团提出协调支援的申请;
6.自愿加入集团,自由退出。
(二) 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集团的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2.参加集团的各种活动,加强和集团成员间的沟通、交流;
3.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主动承担实质性的工作;
4.发挥本单位的优势,借助本单位的资源,与其他集团成员开展合作。
5.保守集团秘密,自觉维护集团的荣誉和合法利益;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的原则,向集团捐赠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集团内院校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共享集团公共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
2.优先获得行业发展趋势、人才需求和培养要求等信息;
3.优先与集团内行业、幼儿园、企业、学校等开展合作办学;
4.优先向成员幼儿园、企业等单位派遣实习生;
5.优先向成员幼儿园、企业等单位输送合格毕业生;
6.优先在成员幼儿园、企业等单位设立实训基地;
7.优先聘请幼儿园、企业、行业专家担任顾问、客座教师;
8.优先承办成员行业、幼儿园、企业员工培训等;
9.优先向成员教育机构等推荐学生。
(二)义务
1.优先根据成员幼儿园、企业等单位要求,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为成员单位输送优质毕业生;
2.为幼儿园、企业、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
3.与成员幼儿园、企业等单位开展产学研用创合作;
4.与集团内其他成员学校开展联合办学;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共享校内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
第二十三条 集团内幼儿园、企业等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优先获得成员院校毕业生信息、行业信息、幼教机构信息、市场需求等信息;
2.与成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3.优先获得成员院校输送的优质毕业生;
4.优先获得成员院校安排的顶岗实习学生;
5.与成员院校开展产学研用创合作,优先获得研发成果;
6.委托成员院校进行继续教育、考证培训、业务培训等;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与成员院校的合作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
(二)义务
1.参与研讨交流,对成员院校的教育教学模式、专业建设、教学方案制定、实训中心建设、人才评价体系建设等提出意见;
2.为成员院校的学生、教师提供实训实习机会。在条件允许并自愿的情况下,资助集团及成员院校发展经费、奖学金等奖励经费;
3.及时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
4.向成员院校推荐幼教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担任院校的顾问、兼职教师、客座讲师等。
第二十四条 集团内科研机构、行业、学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优先获得成员院校、幼儿园、企业等单位的有关信息;
2.优先与成员院校、幼儿园、企业等单位开展产学研用创合作;
3.优先在成员院校、幼儿园、企业等单位宣传推广科研成果;
4.委托成员院校承办各类培训及活动;
5.经秘书处同意,可利用集团资源,拓展培训空间和市场;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共享集团内场地、设备等教育培训资源。
(二)义务
1.提供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等信息;
2.对成员院校的教育教学模式、专业建设、教学方案制定、实训中心建设、人才评价体系建设等提出意见;
3.参与成员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
4.借助自身优势,在行业研究、考证、培训等方面给予成员院校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集团成员单位有主动退出集团的自由。单位主动退出集团,应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出集团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集团每年对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若连续两年未履行基本义务或单位已注销的,按自动退出集团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集团成员单位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切劝告无效的,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单位的赞助、社会捐赠以及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经费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集团资产由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所在单位需指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集团资产,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及集团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单位提出,由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集团若需要解散,应由常任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前,须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处理资产清算等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 本章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集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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